各区民政局(委)、各功能区社会发展局(城乡工作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和《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武民政规〔2017〕1号)精神,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帮助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全市困难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经商市财政局、市残联同意,现就我市实施困难家庭大学生助学工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及条件
我市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中,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专、本科)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在其子女就读期间,均可以申请大学生助学工程救助。
享受民政部门以外其他类别教育救助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不再重复享受此项救助;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大学生,按市残联关于《武汉市就读中专以上学校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费补助实施方案》(武残联〔2012〕21号)的政策和标准执行,不再重复享受此项救助;考取师范、军校等专业免交学费的学生不享受此项救助。
二、救助标准
(一)符合新生入学救助条件的学生,按以下标准实施救助:
1.大学专科生每人一次性救助3000元;
2.大学本科生每人一次性救助4000元。
(二)就读大二及以上年级、符合救助条件的专、本科生,在就读期间,每人每年一次性救助2000元。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申请人于9月20日前,向所在社区(村)提交助学救助申请书(申请书中需说明家庭成员、经济收入等情况)及相关证件和材料,填写《2017年武汉市困难家庭大学生助学救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社区(村)收到申请后,进行资格初审,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于9月25日前,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低保家庭大学生需提供:居民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学生证)、学费缴费发票、社会救助证(以上材料及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低收入困难家庭大学生需提供:居民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学生证)、学费缴费发票、收入证明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以上材料及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二)资格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村)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并组织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社区(村)予以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于10月15日前上报区民政部门。
(三)审批发放。区级民政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理由。
区级民政部门于10月30日前,将《2017年武汉市困难家庭大学生助学救助审批表》和《2017年武汉市困难家庭大学生助学救助汇总表》各一份(含电子版),报市低保中心备案。
五、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
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通过银行随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到户;低收入困难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按临时救助程序,通过银行将助学资金发放至个人账户。
上述资金从市、区临时救助资金中列支。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无缝对接。各区民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困难家庭大学生入学救助工作,自觉主动关心低收入家庭子女就学情况,做到一心为民、周到细致,做好相关政策的无缝对接,切实体现这一惠民政策对困难家庭大学生的关爱。
(二)严格审核,确保落实。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自觉提高履职尽责能力,按照规定严格审核上报资料,严把审核审批关,确保救助对象信息真实准确,确保困难家庭大学生助学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各区应做好督促检查,加强助学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如发现申请人或经办人有弄虚作假等情况,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2017年武汉市困难家庭大学生助学救助审批表
2.2017年武汉市困难家庭大学生助学救助汇总表
武汉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
附件1
2017年武汉市困难家庭大学生助学救助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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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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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寸免冠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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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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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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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就读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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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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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就读学校(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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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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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居委会 (村委会)意见 |
盖公章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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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 民政办意见 |
盖公章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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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意见 |
盖公章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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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备案意见 |
备案机关 盖公章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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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7年武汉市困难家庭应届大学生助学救助汇总表
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毕业高中 |
年级 |
家庭住址 |
低保证号 (银行卡号) |
身份证号 |
录取/就读高校 |
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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