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社会救济、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70元提高至71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80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985元提高至1100元;城市特困人员(含长期滞留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讨人员)、城市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340元提高至1430元。集中养育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145元提高至2300元。
(三)符合40%救济的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不符合40%救济的60年代精简退职困难老职工和国民党宽释人员的救济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80元。
二、资金来源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增资金由各区按照财政部盘活存量资金要求,从各级财政安排的最低生活保障存量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农村特困人员和城乡散居孤儿供养新增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城市特困人员(含长期滞留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讨人员)和集中养育孤儿新增资金按照管理级次,由市、区财政分担。
(三)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国民党宽释人员救济所需新增资金,按照原有资金渠道保持不变。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9日
附件:武政规[2018]1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pdf